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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3]17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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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青政办[2003]178号
文件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3]17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3-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青政办[2003]17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青政办[2003]178号
  全文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照检查,纠正偏差,不折不扣地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发〔2002〕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办发〔2003〕1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3〕58号)和《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农税费改办字〔2003〕12号)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落实“三个不准”,即农牧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同时,要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执行《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规定,突出加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还应在不增加农牧民负担的前提下开展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将有关投资项目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安排资金时打足预算,不留缺口,不得另搞配套要求农牧民出资投劳。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错误做法,严防形成新的不良乡村债务。
  二、加大力度,整体推进,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2〕23号)要求,结合县、乡实际,深化县、乡(镇)行政机构改革,并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继续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村级财务,建立健全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的保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要紧密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认真落实省上的调整方案,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
  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规范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征税、协税员协税的农牧业税征收管理制度,推行以定时、定点征收为主的农牧业税征管方式。同时,规范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做到一户一票,决不准“打白条”或使用其他非法票据。要切实加强农牧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征管人员和协税员都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非专职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农牧业税税款,禁止动用警力或组织“小分队”强制收取农牧业税费。
  三、规范分配,严格监督,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对中央给予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已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全部下达到各州(地、市)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已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分配,严格监督,专项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要切实管好用好省上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原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不减少和按项目转移资金的用途不发生变相挪用。各地在保障村级支出维持改革前运转水平的前提下,要对尚有结余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做适当调整,调剂用于乡村义务教育支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村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靠前指挥。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省、州(地、市)两级要重点做好改革方案的完善,解决本地区试点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县、乡两级要切实做好改革的具体组织和执行工作,保证改革政策的落实。
  要建立健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信访制度,全省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均应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政策并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诚恳地向农牧民作出解释,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事)件,要认真查处并按期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搪塞。
  在明确责任和部门分工的前提下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事机构的指导和督促作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群众信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随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抽查;对违反改革政策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地方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事机构要落实工作责任,密切跟踪掌握改革动态,加强对基层落实改革政策的明查暗访,及时查错纠偏。
  在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对歪曲中央改革政策、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党政干部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02〕29号)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改革政策,领导和协调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要视情追究县、乡或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事)件,要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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