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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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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甘河工业区征收管理局,各业务科室: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提供餐饮业、娱乐业活动需开具零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申请代开发票人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及金额证明等书面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特种统一发票》:
  (一)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责令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其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需要开票的;
  (四)对举报不开具发票的案件、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取得但发现是假发票的,可由地税机关先免税开具给用票单位或个人,待查实后对不开发票或违法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和补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笔要求代开的发票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请各区(县)局按照《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34号)要求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自行刻制,并上报市局备案(见附件2)。
  四、在未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前,现在代开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特种统一发票》应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号码、收款方名称、地址、电话及识别号或证件号码在发票的空白处填写齐全。
  五、《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
  附件:(略)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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