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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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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宁地税发[2011]229号 |
文件名: |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1]229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1-08-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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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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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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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1]22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市局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建筑业分包工程的发票管理,依法征收税款,堵塞征管漏洞。
二、纳税人若代开发票,除按照《西宁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还需填写《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包工程代开(自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分包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合同,由税收管理员、分局长审核签字后,由税源管理科负责人审批签字,传递至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办税服务厅代开时,在分包发票原件上盖“已抵扣税款”印章后退回代开票申请人,发票复印件、分包合同留存办税服务厅。
三、纳税人若自开发票,则填制《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包工程代开(自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报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审批备案。申报时携带分包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合同、审批后的《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包工程代开(自开)发票申请表》,报办税服务厅备案;办税服务厅在分包发票原件上盖“已抵扣税款”印章后退回自开票纳税人后接受申报。
四、分包发票的开具事宜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
五、“已抵扣税款”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发放,《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包工程代开(自开)发票申请表》自行打印使用。代开发票的其他事宜按照《西宁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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