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79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642|回复: 0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2]68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6825

主题

6825

帖子

68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830
2020-8-6 13: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12]68号
文件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2]68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68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6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和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
  纳税人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附件1),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均实行专项申报形式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
  对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申请,逐项(或逐笔)填制《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附件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3),并按照损失资产类别,将附送资料装订成册,封面标示企业名称、扣除年度及“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字样,内附资料归集顺序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纳税资料,并编排页码。
  对在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有关资料的,应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延期申报时间等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中介机构鉴证事项,按《公告》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时,应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申报形式,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案头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在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盖章受理,归档留存备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将原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相关资料、补正期限等要求。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案头初步审查是对企业所报资料完整性、齐全性的审查,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三、后续管理要求
  (一)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申报扣除,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也为今后地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此,各局务必高度重视,既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也要承担起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淡化责任。
  (二)各局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公告》及税收管理要求,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政策变化、操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协助纳税人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工作。日常工作中应提醒纳税人注意归集、整理和保存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确保年度申报质量。
  (三)按照税收风险防范的要求,要强化资产损失备案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各局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及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进行后续检查,年度检查面为100%。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同时,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别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管理台账》(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管理台账》(附件5),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确保管理台账的完整准确,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夯实基础。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税源管理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