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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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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文件名: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10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4]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布。
  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65610
  附件: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8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税机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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