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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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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87号),现将涉及地税部门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
部门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分别由、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需要;(三)有健全财务制度和严格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印制企业 省地方税务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支出预算。” 纳税人 省地方税务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
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
6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地税机关共同上级地税机关
7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代售印花税票者 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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