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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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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对2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形成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海北州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0/05/19










  北国税函〔2010166
  第一条 各县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尤其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的稽核结果数据的导出流程及“一窗式”票表比对等内容进行重点学习,并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确保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政策的执行到位。
  第一条 各县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确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执行到位。
  第二条 各县局应做好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要求的宣传、账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等辅导和服务工作,并辅导督促纳税人提高电子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电子数据的及时保送。
  第二条 各县局应做好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账务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宣传、辅导。
  第三条 各县局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严格遵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对,按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提供的明细发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对应栏次填列的进项税额的份数、金额和税额比对。
  该条已不适用,整条废止。
  第四条 各县局要严格遵照执行总局、省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决不允许出现私自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量及开票限额的现象。
  第三条 各县局要严格遵照执行总局、省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决不允许出现私自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量及开票限额的现象。




































2

































海北州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的纳税人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9/2






































北国税函〔2009213

  第一条 为了堵塞售车人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有可能逃避应缴纳的增值税,造成税款的流失,省局特下发了此文件。虽然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州只有海晏县局管辖地有一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但其他三县局均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为以后管理此项工作打好基础。
  第一条为了堵塞售车人只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旧机动车有可能逃避应缴纳的增值税,造成税款的流失,省局《通知》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州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为以后管理此项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条 县局要严格按照省局文件内容,及时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先只将第一联“发票联”交给售车人,把用于办理二手车落户手续的“转移登记联”暂扣,待售车人持“发票联”前往就近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完毕并将缴税凭证交给二手车交易市场后,再将“转移登记联”退回给售车人,并要求售车人留存其复印件。
  第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文件内容,及时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先只将第一联“发票联”交给售车人,把用于办理二手车落户手续的“转移登记联”暂扣,待售车人持“发票联”前往就近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完毕并将缴税凭证交给二手车交易市场后,再将“转移登记联”退回给售车人,并要求售车人留存其复印件。
  第三条 县局同时也要及时地通知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这两类纳税人不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可直接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及时地通知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这两类纳税人不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纳税款,可直接向售车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县局要及时地通知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留存相关的备查资料以及前往主管国税机关验旧领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在每一份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后附上相关售车人的资料(具体资料详见省局文件),否则国税机关不予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地通知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留存相关的备查资料以及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验旧领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必须在每一份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后附上相关售车人的资料(具体资料详见省局文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 县局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对进行旧机动车销售的售车人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登记完毕后通过“零散税收开票”模块开具完税证,收取税款。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对进行旧机动车销售的售车人进行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登记完毕后通过“零散税收开票”模块开具完税证,收取税款。
  第六条 海晏县局要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把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及时地通知给所管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再次审核该二手车交易的企业性质,认真核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文资料,查看该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有省商务部门的批复,对没有批文的不得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上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和有关税款征收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把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及时地通知给所管辖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再次审核该二手车交易的企业性质,认真核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批文资料,查看该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有省商务部门的批复,对没有批文的不得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上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和有关税款征收的纳税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北州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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