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69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6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和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加强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局不做统一的征收标准,各地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定额征收或根据营运收入核定征收率的办法进行征收。
三、税务机关在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个人代扣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其代扣代缴办法统一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居住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自行申报办法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