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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其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中,满2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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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其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中,满2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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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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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2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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