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25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随该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亦应一并恢复征收。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