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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征[1996]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接管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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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征[1996]21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征[1996]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接管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接管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接管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6]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甘政办发[1996]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规定,我省地方税务系统从明年元月一日起正式管理涉及地方各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外资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征管的先决条 件,因此,就新接管纳税户进行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此次税务登记的范围是征管范围调整后,由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及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同时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即纯管户和交叉管户)。
  二、税务登记的时间新接管纳税户的资料移交工作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从1997年元月1日开始至3月底前结束。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要求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业主个人身份证15位代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交叉管户的代码以当地国家税务局登记为准。对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识别号使用规定,将另行下文通知。
  四、税务登记证的制做与发放税务登记证、副本(含镜框)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做,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按5月份摸底统计数量发送到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2月15日前发送到县(区)一级税务机关,以保证税务登记的顺利实施。有关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的证、本、框等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做,否则造成损失和浪费由各地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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