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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票[2003]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安财产保险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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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票[2003]21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票[2003]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安财产保险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安财产保险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21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安财产保险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发票的管理,促进永安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分公司)的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从2004年元月1日起,永安财险分公司凡在我省境内开展保险业务时,一律使用套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永安财险分公司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办理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
  三、发票的印制与发放永安财险分公司印制《专用发票》时,须向省地税局报送《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由永安财险分公司负责向各支公司发放。
  四、发票的领购及使用
  (一)永安财险分公司各支公司领取《专用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到所辖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凭证到上一级保险公司领取《专用发票》。永安财险分公司向各支公司发放《专用发票》时,须在发票准购证上准确填写已发放的发票名称、批号、数量、起止号码及经手人。
  (二)永安财险分公司及备支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缴销发票;要建帐建制,指定专人、设置专库保管发票,同时接受所辖地税机关的检查,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发票管理资料。各支公司须按季向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分公司年终10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永安财险分公司及各支公司应加强同地税机关的联系,积极协助地税务部门搞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永安保险业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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