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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08]150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烟草公司实行集中核算后有关税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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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酒政发[2008]150号
文件名: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08]150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烟草公司实行集中核算后有关税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烟草公司实行集中核算后有关税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酒政发[2008]150号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烟草公司实行集中核算后有关税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酒政发[2008]1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3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5]57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理顺甘肃省酒泉和嘉峪关两市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批复》(国烟法[2008]477号)精神,以及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市公司《关于集中缴纳税款的请示》(酒烟发[2008]42号),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总体要求,我市烟草系统已按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取消了所属县(市、区)烟草公司法人资格(不包括敦煌市烟草公司),撤销了县级烟草公司建制,所有资产划归市公司,实行营销、核算、管理一体化。
  为了保证我市烟草行业营销管理体制改革后各项工作运行顺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5]57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理顺甘肃省酒泉和嘉峪关两市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批复》(国烟法[2008]477号)精神和要求,本着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又不影响相关县(市、区)既得财政税收利益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1月份起,对相关税收的预算管理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纳税、基数返还。即肃州、玉门、金塔、瓜州、肃北、阿克塞6个县(市、区)营销部原在当地缴纳的所有税款,统一由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市公司实行集中核算,各项税收统一在该公司法人所在地肃州区缴纳,全部为市级收入,已入库各项税收全部予以调库。
  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根据各县(市、区)烟草公司2006-2008年三年内实际缴纳税款的平均数额核定,实行定额返还。具体结算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敦煌市烟草公司所有税款仍在敦煌当地缴纳。
  2008年相关县(市、区)财政收入任务的考核,由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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