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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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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文件名: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
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后二级园区与所在区县之间财政收入分成、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的意见》(兰发[201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二级园区与所在区县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立足全市大局。以加速推进“再造兰州”战略、实现兰州率先跨越发展为中心,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2、突出园区发展。充分发挥两个开发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在土地管理及出让收入方面向两个开发区倾斜,以利于园区统筹建设,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3、兼顾各方利益。在突出两个开发区率先跨越发展的同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相关区县的基本保障、现有利益及长远发展,在税收分成上向区县倾斜,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和社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4、权利责任共担。两个开发区和相关区县对二级园区开发建设,按照已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共同受益。5、产业错位发展。统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园区的发展,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和推进分工协作、联动发展的格局。根据基本原则,结合二级园区内社会事务主要由所在区县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开发区为主导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和非税收入分成比例上力求体现两个倾斜,即税收收入分成向区县倾斜,非税收入分成向开发区倾斜。
二、明确的事项(一)关于税收收入分成。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滩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保持原体制不变。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中、七里河园区(彭家坪和马滩园区,下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固、红古、皋兰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以2010年园区内现有企业税收收入(含以后年度税收增量)区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区县;对2011年起新引进入住园区的企业,其税收收入区县级留成部分园区所在区县与开发区七三分成。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宁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以2010年安宁园区税收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留归安宁区,以后年度税收增量(含原有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安宁区与经济区六四分成。区县分成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园区内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发展,开发区分成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日常运行经费和招商引资等。根据园区产业错位原则,为鼓励区县积极引进各类型企业,对于区县引进的但受全市产业布局限制不能在引进区县内落地的企业税收区县分享部分,由企业最终落地区县与引进区县七三分成。(二)关于非税收入分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必须在提取上解省级分成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分成。在二级园区范围内取得的非税收入,开发区与园区所在区县必须全部用于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偿还贷款,开发区不得将非税收入在不同园区之间调度使用,园区所在区县也不得将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用于园区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雁滩园区。根据《意见》精神,雁滩园区保持原体制不变,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由高新区用于园区建设。(2)榆中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高新区与榆中县七三分成。(3)七里河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先全部留归高新区用于偿还本园区2010年底前形成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待收入累计达到园区建设贷款额度后,高新区与七里河区七三分成。2、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安宁园区。安宁园区内非税收入,按照2010年底经济区与安宁区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各自所占比例,双方按照债务负担比例分成,待收入累计达到双方债务额度后,经济区与安宁区七三分成。(2)西固园区、红古园区与皋兰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经济区与区(县)七三分成。(三)关于税收征管和财政结算。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滩园区内税收由高新区国、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税收平时缴入市级国库;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宁园区内税收由经济区国、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税收平时缴入安宁区国库;其余二级园区内税收由园区所在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实行属地征收,税收收入应就地缴入所在区县国库。对开发区应得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市财政根据二级园区收入进度和开发区分享比例按季度预拨至开发区,年终根据二级园区全年收入情况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在开发区和四区之间进行清算。(四)关于省直管县财政结算。榆中、皋兰两个园区内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平时缴入县级国库,由市财政根据两个园区收入进度和开发区分享比例按季度预拨至开发区,年底在办理省对市县财政结算时,由市财政从省上将开发区应分享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结算返还,市财政再根据实际结算数据对开发区办理清算拨付。(五)关于土地管理体制。对于近郊四区二级园区的土地审批、供应等权限,根据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高新区国土局和经济区国土局上划市国土局直管,设为市国土局派出机构,然后由市国土局将土地审批、供应等相关权限委托给两个开发区国土局行使。红古、榆中和皋兰三个园区范围内土地审批、供应等相关权限由区(县)国土局行使。(六)关于开发区各项指标统计。两个开发区和各二级园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各项统计指标实行双重统计,即除按统计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属地行政区划统计外,也要按《意见》明确的两个开发区增容扩区范围纳入相应的开发区统计;“区内注册、区外办厂”企业各项统计指标除纳入属地行政区划统计外,也应纳入原注册开发区统计范围。
三、实施期限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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