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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 兰州市政府令第6号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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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兰州市政府
文件编号: 兰州市政府令第6号
文件名: 兰州市政府 兰州市政府令第6号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发文日期: 2011-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兰州市政府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兰州市政府令第6号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兰州市政府令第6号
  现行有效
  2011.10.10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1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其相关经费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二)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为扶助残疾人提供的捐助;(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保障金上浮20%;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纳入当地农村一类保障对象。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第八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其他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县(区)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残疾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房地产部门应当在实物配租过程中予以优先安排。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其过渡安置补助和歇业补助应在规定基础上提高30%。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三章 劳动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社区卫生监督、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时,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应为残疾人提供招聘信息;对残疾职工和三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残疾毕业生的档案实行免费托管。残疾人联合会下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推介、档案托管等服务。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十五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四章 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七条市、县(区)医疗保险部门、卫生部门应当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 ;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市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和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区)医疗保险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假肢装配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予以增加。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第二十三条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区)应当新建或者改扩建一所教学、康复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区)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县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发展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学。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加大培训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教学校给予支持。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补贴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收学杂费,并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高中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杂费应予适当减免。对录取到高中、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的外语听力测试可以通过笔试的形式进行。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优秀文体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在国际、国内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优先照顾。市体育运动学校及业余体校应当有计划的招收残疾人运动员。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组织赠阅。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免收初装费,减免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有效引导。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及时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服务。
  第三十七条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二)在残疾人扶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的; (三)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扶助的,由负责扶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内的残疾人和经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扶助优惠残疾人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的说明
  一、政府立法的必要性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我市转发并在残疾人优惠待遇方面全面实施省上的规定。十余年来,通过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我市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显著提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国家和省、市政府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人群得到了更多实惠。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障的普惠政策相比,《暂行规定》对残疾人的优惠范围、优惠程度明显弱化,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内容标准过低,同时有许多适应国家新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新内容需要增加。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重大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残疾人的生存、生活、发展等基本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残疾人所享有的特惠政策和扶助措施。为此省上结合实际,于2010年对《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施行了《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残疾人自身身体障碍的影响,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并呈现继续拉大的趋势。根据我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市各类残疾人总数为19.2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09%。有8.49万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相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市人均水平的一半;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1067元的残疾人有4.2万,占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50.5%;重度残疾人救助措施欠缺。因此,为了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状况,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按照省上的要求和广大残疾人的诉求,制定符合我市残疾人扶助实际的政府规章必要而迫切。
  二、《规定》的制定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政府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3、《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59号);4、《兰州市扶助优惠残疾人办法》(兰政发〔1996〕34号)。同时,在《规定》修改、完善过程中借鉴了河北、湖南、武汉、金昌等地关于残疾人扶助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定》的起草、协调论证情况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经市残联呈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起草制定《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并将立法项目确定为2011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为了做好起草工作,市残联专门成立了修订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由专人负责规章的起草。根据平时上访残疾群众的诉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起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研究吸收了国家和省市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普惠性政策文件精神,参考借鉴了外地在残疾人优惠政策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和部门协调会议,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会同起草部门,依据上位法规定、梳理归纳吸收建议意见内容、征求扶助保障部门意见,进一步予以调整、完善,形成《规定》。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共9章42条,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扶助保障机制和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具体扶助内容。(一)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及普惠政策的实施,规定一些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特惠政策十分必要。本《规定》中通过低保、生活救助、居家服务补贴、五保供养、社会保险补贴、廉租住房、房屋征收补助等方面,针对贫困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二)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确规定一些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因此,《规定》通过按比例就业、公益性岗位明确比例、残疾人个体经营减免税、创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等方面,针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特殊扶助。(三)关于残疾人医疗卫生与康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全国普遍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惠民政策。由于残疾人在医疗康复上困难特殊,为突出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有必要规定一些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因此,《规定》通过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大病救助、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康复治疗补助、免费康复训练等方面,针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提供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四)关于残疾人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全面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针对残疾学生的优惠政策相对弱化,有必要对残疾人教育规定特殊的扶助政策。因此,《规定》通过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新建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纳入低保、落实特教教师津贴、为残疾学生发放助学补助等方面,针对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了一系列的特殊扶助。(五)关于残疾人文化体育规定一些与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相关的特惠措施,对于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通过参加文体活动免除参赛费、表彰奖励、盲人免费订阅盲文读物等方面,针对残疾人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特殊扶助。(六)关于其他扶助为方便残疾人进行信息交流,使残疾人加快融入社会,保障残疾人依法反映其合理诉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促进残疾人信息交流、出行、参与社会、法律援助与救助等方面规定一些相关的特别扶助措施。因此,《规定》通过有线电视费用减免、信息网络、天燃气安装优惠、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优惠、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停车、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免费鉴定等方面,针对残疾人信息交流、出行、参与社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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