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兰国税发[2013]61号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兰国税发[2013]6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8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甘国税[2010]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1]5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特殊申报项目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通过对特殊申报项目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以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评估、核查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 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由各县、区局按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等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比对《涉税通》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核查任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任务具体实施核查。核查工作主要包括案头核查和延伸核查两个部分。案头核查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延伸核查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如有必要可实地核实。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 各县区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核查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核查工作。
第三章 后续管理核查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甘国税[2010]2号)文件中规定的审批类和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是否通过了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是否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有无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于取得的收费不上缴财政或没有全额上缴国库的,收入总额中不予扣除;
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会计上已确认收益的,应直接填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拦次。
第二节 免税收入
第九条 免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国债利息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取得的国债是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是否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
3、是否对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转让收入,不得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进行了纳税调整;
4、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延伸审核内容:
1、检查企业国债购买的合同或协议、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2、复核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3、审核国债交易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的资料,区分利息收入和二级市场转让收入;
4、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债利息收入应填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同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下的地2行“1、国债利息收入”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5行“14.免税收入”对应拦次和主表第17行“免税收入”对应栏次。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审核:
(一) 案头审核的内容: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持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息科目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2、核实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以及差异的处理,确认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3、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债利息收入应填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同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下的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5行“14.免税收入”对应拦次和主表第17行“免税收入”对应栏次。
非营利性组织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的内容: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非营利组织章程(首次备案和章程修改年度提供);
3、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受的申明(首次备案和投入情况变化年度提供);
2、 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5、工作人员人数、工资、福利开支总金额情况;
4、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上年度非营利组织检查结论。
(二)延伸审核的内容:
1、检查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关系、运作方式、投入方情况,确认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和合法,是否开展营利性活动和取得营利性收入;
2、比对会计账簿和凭证,分析营利性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取得是否分开核算,有无将营利性收入混为免税收入的情况;
3、检查会计账簿和凭证,核实免税收入具体项目的准确性;
4、分析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判断其合理性,复核期间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5、审核工资福利明细账、发放记录等资料,确认是否存在超出规定发放的问题;
6、审核会计账簿盘点记录、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等资料,分析资产取得、使用和处置,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及其用于分配、投入人享受财产权利等问题。
7、年度汇算清缴时,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应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相应栏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同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下的第4行“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5行“14.免税收入”对应拦次和主表第17行“免税收入”对应栏次。
第三节 递延收入
第十条 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5、对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附表三第8行“特殊重组”和第9行“一般重组”等项目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申报了债务重组所得。对于申报的本年度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判断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是否达到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债务重组收入是否正确;
2、审核纳税人是否为逃避纳税义务,而和其他企业订立虚假债务重组合同;
3、审核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2010年第4号公告中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4、审核债务重组人是否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确认所得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
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的变化情况;
6、审核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政府性拆迁与处置收入相关的项目,包括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42行“财产损失”。
第四节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第十一条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应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供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应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应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应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审核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五节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报送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1]503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二)延伸核查内容:
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资产;
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安排;
7、对于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要结合会计科目、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台账和有关的资产的实物形态、数量、使用功能等情况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第16行、《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行次数据进行比对;
8、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资产损失项目根据填表说明的要求不在或没有明确要在此处反映,比对时要注意甄别,如长期股权投资经确认后填入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9、核实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在核销后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方可据实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第五节 税前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一)案头审核内容:
通过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结合弥补亏损台账,审核企业亏损计算以及弥补亏损情况是否正确。
1、审核本年度亏损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作为亏损数,核实是否是按规定调整后的亏损金额,有无直接将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作为税收确认的亏损;
2、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对未建立台账的,要对照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逐年审核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否正确;注意审核以前年度的税务稽查、检查以及评估结论,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查增以前年度要求企业调减当年的亏损,企业在以后年度申报弥补亏损时又自行按原金额申报亏损问题;
3、审核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看其是否连续计算5年,有无上报的年限超过5年问题。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存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亏损问题;
2、审核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是否正确计算;
3、审核取消合并纳税后汇总在企业集团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审核申报弥补亏损金额是否正确。
第六节 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甘国税[2010]2号)规定进行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备案管理工作。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已审批和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延伸审核。
第十五条 事先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报送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2、审核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
3、审核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审核企业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5、审核对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6、年度汇算清缴时,免税项目所得分别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16行至23行对应栏次,减半征税项目所得的一半分别填列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6、27行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7、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2、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
4、审核企业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该项目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
9、免税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项目所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29行“(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减半征税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项目所得的一半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29行“(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9、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
2、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享受税收优惠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企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
5、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免税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项目所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减半征税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项目所得的一半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9、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审核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审核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4、审核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
6、审核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关联方;
7、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及时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的一半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下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及时转让所得”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对应栏次。
8、审核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1、审核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企业产品是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3、审核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审核申报的减计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减计收入额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二、减计收入”下第7行“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6行“15.减及收入”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8行“减计收入”对应栏次。
(六)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除审核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外,还需延伸审核以下内容:
申报软件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监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申报动漫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动漫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专业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4、审核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3、审核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6、审核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年度汇算清缴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属实;
5、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6、年度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5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
3、审核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4、审核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
5、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三、加计扣除额合计”下的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的第39行“19.加计扣除”对应拦次和主表第20行“加计扣除”对应栏次。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的摊销额,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第6列。然后,将第7列的“纳税调整额”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下的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对应栏次。
(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
2、审核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3、审核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审核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审核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审核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7、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三、加计扣除额合计”下的第11行“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对应栏次,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三、加计扣除额合计”下的第12行“3.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对应栏次,上述合计金额,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的第39行“19.加计扣除”对应拦次和主表第20行“加计扣除”对应栏次。
(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39号)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审核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审核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
5、审核申报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是否正确;
6、年度汇算清缴时,从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起将其投资额的70%依次填列各年度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且各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不得超过其投资额的70%。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拦次和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应栏次。
(十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1、审核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
2、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审核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是否进行过变更;
5、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除特殊规定外,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加速折旧额是否按不同类型分别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6行第6列,第7列的“纳税调整明细额”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下的地43行“2、固定资产折旧”对应栏次;
7、审核申报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十二)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2、审核企业专用设备是否投入使用;
3、审核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是否一致;
4、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审核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5、审核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6、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审核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7、审核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按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口径计算;
8、年度汇算清缴市,应分别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的税额填列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1、第42、第43行,同时填报主表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
9、审核申报抵免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十三)清洁能源基金和CDM项目税收优惠:
1、审核清洁能源基金项目收入上缴凭证;
2、审核清洁能源基金所涉及到捐赠的应捐赠协议和收据;
3、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
4、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5、清洁能源基金项目的免税收入年度汇算清缴比照非营利组织收入审核。
CDM项目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十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有借款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户证明;
2、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3、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4、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5、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减计收入额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二、减计收入”下第8行“2.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下的第16行“15.减计收入”对应栏次和主表第18行“减计收入”对应栏次。
第十六条 事后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确认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版信息或企业提供的账簿设置等信息,分析判断该企业是否具备准确汇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3、审核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等确定;
4、审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从业人数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动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阅平均值确定;
5、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向外地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6、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4行“(一).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第十七条审批类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
1、是否符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相关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是否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减免的税款是否仅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3、申请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否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4、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登记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5、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6行“(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二)、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1、企业是否属于《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确定的范围内企业;
2、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登记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3、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三)、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1、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是否在《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帐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正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备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5、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四)再就业税收优惠:
1、实体是否符合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不得享受;
2、实体税额抵减的是否依规定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依次抵减;抵减定额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抵减税额应不包含上年度为抵减完的税额;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应不包括从事金融保险、邮政通信、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是否达到本企业职工人数总数的30%以上;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6、核查企业账簿凭证,查看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7、企业实际从事的行业是否与申请优惠的行业一致;
8、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企业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内资企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目录中产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目录中产业;
4、企业内部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是否有按登记管理权限批复的转制方案批复函;
2、是否已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是否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6、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7、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五、减免税合计”下第38行“(五).其他”对应栏次,相应填报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栏次。
第四章 后续管理审核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评估核查,要有评估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 各县区局每年对发起审核的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对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参照《涉税通》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复核后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审核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二)审核中发现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
(三)审核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税收减免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的减免优惠,并按规定恢复征税,其中对于已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机构认定的减免税企业,应同时向认定机构书面反映。
(四)审核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问题性质严重或案情复杂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后续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二十二 后续管理审核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系统》和《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和企业申报资料的归档保管和管理台账的维护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改进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局所得税处加强全市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检查、考评工作。本指南由市局所得税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