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改增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强化财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5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改增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强化财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5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7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3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全国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全国范围内自2013年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邮政服务业和铁路运输业相继实现营改增之后,最大规模的营改增工作。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革后,上述四大行业的纳税人由原来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改为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改革力度大,工作要求高,涉及的范围广、纳税人多、信息量大,需要全市多个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增进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支持改革、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让全市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就我市营改增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强化财源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的重点涉税数据内容
(一)市财政局
1.有关建设项目拨款情况的信息。
2.政府采购涉及嘉峪关本市企业的中标信息。
3.向企业发放的政府奖励及财政扶持资金信息。
(二)市发改委
1.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
2.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3.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4.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三)市教育局
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市工信委
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
2.年度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体情况。
3.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五)市公安局
各驾校培训信息。
(六)市民政局
1.民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信息。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
(七)市人社局
1.《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审验信息。
2.各医疗机构医保刷卡缴费记录。
(八)市国土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权权属登记信息。
2.土地转让与出让信息。
3.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
4.新批准的沙石料场相关信息资料。
5.全市土地保有信息。
(九)市建设局
1.建筑工程公开招标信息。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3.建筑项目施工进度信息。
4.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5.建筑施工单位资格审查信息。
(十)市交通局
1.交通建设项目情况。
2.新开办的客运公司及货运公司信息。
3.市级管辖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
(十一)市卫计委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2.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十二)市统计局
1.嘉峪关市统计月报。
2.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重点服务业综合统计信息。
(十三)市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2.城市规划布局及调整信息。
(十四)工业园区管委会
1.入园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十五)市房管局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产合同备案信息以及办理房产证信息。
2.房产登记信息。
3.房产转让与出让信息。
(十六)市残联
残疾人证发放信息。
(十七)市外汇管理局
嘉峪关市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对境外支付的有关信息。
(十八)市商务局
嘉峪关本市企业境外投资信息。
(十九)市城投公司
1.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以及施工方的资质、承包项目、金额等具体情况。
2.城投公司承担、承建的各项目信息。
(二十)市文旅集团
1.市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以及招投标情况。
2.文旅集团管辖的旅游、文化等项目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切实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5号)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涉税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各单位没有按照责任分工和源泉扣缴原则对涉税项目进行监管,造成税收流失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办理有关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在源头上协助国税部门把好“税收关”,相互间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搞好联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执行力。
1.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环节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凡不能按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2.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凡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3.凡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市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并开具完税凭证。属于一般纳税人施工单位的,在其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单位的,可由市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单位凭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收取工程款。
4.各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建筑方凡不能提供市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的,不予结算。市财政局对市属单位建设项目拨付建设资金时,对不能提供市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的,暂停资金拨付。
5.各单位财务核算时,对开具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地税监制发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三)加强涉税数据传递,提高数据质量
1.各有关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涉税重点数据传递到市国税局。如果当月没有发生需按月传递信息的工作内容,可通过邮件进行简要说明。首次传递的数据属期为2016年5月,传递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前。
2.传递数据以加密格式进行传递,市国税局对获取的涉税数据只用于税收征管和风险防控等税收工作,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并做好涉税数据的保管工作,防止信息外泄。
3.各有关单位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涉税数据传递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指定邮箱,如有变动要及时告知市国税局。
4.市国税局数据传递电子邮箱:jyggsjzgk@163.com,联系人:韩华,联系电话:6316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