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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关于规范报表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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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关于规范报表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关于规范报表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处关于规范报表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7年3月24日
  各县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局工作要求,鉴于目前“金三”系统数据统计口径差异,结合2016年度工作点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报表填报质量,规范报表格式和内容,现将我处各类常态化报表分类及其填写说明等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仔细阅读、认真执行。
  一、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不动产)
  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本表填写说明中所称的“缴纳增值税”,是指其他个人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以及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本表应注明所属期,不动产的套数、面积、金额(税额)、发票份数的单位分别为:套、平方米、万元、份。
  (一)各列填写说明如下:
  1.第1列“套数”:反映本月转让或出租的不动产套数,包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的套数。
  2.第2列“面积”:反映本月转让的不动产面积,包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住房和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面积,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不需要填写。
  3.第3列“销售额”:反映本月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政策规定可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不动产,为差额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对税务机关核定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不动产,为税务机关的核定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4.第4列“差额扣除金额”:反映本月转让、按照政策规定可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金额。
  5.第5列“应纳税额”:反映本月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或就地预缴税额,包括全额征税的税额和差额纳税的征税部分的税额。
  6.第6列“免税额”:反映本月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免税税额,包括享受全额免税政策的税额和享受差额纳税政策的免税部分的税额。
  7.第7列“开具专用发票份数”:反映本月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份数。
  8.第8列“开具普通发票份数”:反映本月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的份数。
  9.第9至16列:反映本年累计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发票的统计情况,相关口径同第1至8列。
  (二)各行填写说明:
  1.第1行“转让不动产”:反映个人和单位转让取得的不动产的统计情况,包括个人转让住房、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和单位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包含自建,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本行各栏为对应各栏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2行对应各列次+第9行对应各列次+第13行对应各列次。
  2.第2至8行:反映个人转让住房的情况,按照表中所列情形分行填写。
  (1)第2行“个人转让住房”:反映个人转让住房的情况,本行各栏为对应各栏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3行对应各列次+第4行对应各列次+第5行对应各列次+第6行对应各列次+第7行对应各列次+第8行对应各列次。
  (2)第3行“1.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纳税)”:反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3)第4行不填写。
  (4)第5行不填写。
  (5)第6行“4.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填写)(免税)”:反映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本行由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税机关填写。
  (6)第7行“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住房(免税)”:反映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住房的免税情况,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7)第8行“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税)”:反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税情况。
  3.第9至12行:反映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情况,按照表中所列情形分行填写。
  (1)第9行“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反映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情况,本行各栏为对应各栏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10行对应各列次+第11行对应各列次+第12行对应各列次。
  (2)第10行“1.取得的不动产(差额纳税)”:反映个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3)第11行“2.自建的不动产(全额纳税)”:反映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4)第12行“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税)”:反映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免税情况,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4.第13至16行:反映单位转让不动产(含住房及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情况,按照表中所列情形分行填写。
  (1)第13行“单位转让不动产”:反映单位转让不动产的情况,本行各栏为对应各栏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14行对应各列次+第15行对应各列次+第16行对应各列次。
  (2)第14行“1.取得的不动产(差额纳税)”:反映单位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就地预缴税款的情况。
  (3)第15行“2.自建的不动产(全额纳税)”:反映单位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就地预缴税款的情况。
  (4)第16行“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免税)”:反映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免税情况。
  5.第17至20行:反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及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1)第17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反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含住房及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的情况,本行各栏为对应各栏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18行对应各列次+第19行对应各列次+第20行对应各列次。
  (2)第18行“(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5%(不含住房)(全额纳税)”:反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
  (3)第19行“(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全额纳税)”:反映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
  (4)第20行“(三)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免税)”:反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本行中的“销售额”为按5%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额”为按5%计算统计的免税额。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属于上述情形。
  6.第21行“合计”: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
  本行各列次=第1行对应各列次+第17行对应各列次。
  (三)报表中所有数据填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四)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每月10日前上报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不动产)文件夹
  二、土地增值税类报表
  土地增值税类报表包括:
  1.土地增值税应清算项目表
  2.土地增值税可清算项目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效果统计表
  4.土地增值税项目计划安排表
  (一)应清算、可清算项目清算情况表注意事项
  1.序号及项目数合计是否填写,各指标合计值是否计算;
  2.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申报数、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审核数是否为负;
  3.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金额(四)+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审核数(七)+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审核数(八)-审核确认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九)=0或一个较小的正(负)数;
  4.清算后入库合计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审核确认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即预征税款入库数(十)+清算税款入库数(十一)-审核确认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九)≤0;
  (二)清算工作效果统计表注意事项
  1.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审核数是否为负;
  2.今年1-3月土地增值税预征入库金额合计+今年1-3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入库金额合计应小于本地区一季度土地增值税收入。
  (三)其余填报要求
  1.表中不要留有大量的空白,没有数据填0;
  2.小数点保留两位;
  3.预征入库金额合计+清算入库合计不要与计财上的数据偏差过大。2016年的报表数据和实际入库数,偏差比较大。
  (四)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分别于3月28日、6月27日、9月27日、12月25日前将应清算、可清算项目表、清算效果统计表,次年1月4日前报送全年度计划安排表。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土地增值税类报表文件夹。
  三、契税税源和收入情况表、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统计表文件夹
  (一)契税税源和收入情况表填报注意事项
  1.第1行“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总计”≥第2行“房屋权属转移合计”。
  2.第7行、第14行“家庭第二套住房”填报数据应涵盖家庭第三套及更多套住房数据。
  3.第1列“日平均实际申报缴纳笔数”、第3列“同比%”不填写。
  4.第2列“实际申报缴纳笔数”填写整数,其余数据小数点后保留2位。
  (二)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统计表填报注意事项
  1.“申报笔数(非住宅)”填写数据为整数。
  2.“应纳税款”填写数据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三)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每月最后一天12:00前上报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契税税源和收入情况表、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统计表文件夹
  四、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增减变化情况统计表和税收分析
  (一)填报注意事项
  1.填写数据以上月相应税种的计财报表入库数为准,单位为万元的数据栏,小数点后保留2位。
  2.税收分析原则上只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30%进行分析,除说明整体呈增减趋势的原因外,细化到各税种内来源的增减原因分析。
  (二)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延至节后上班第2天)报送。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增减变化情况统计表和税收分析文件夹
  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统计月报表
  (一)填报注意事项
  1、数据单位为万元,填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只填写基础数据栏,小计栏中预设公式,自动计算,无需填写。
  3、表中公式为竖向计算,填写完成应检查横向数据逻辑的合理性。
  (二)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延至节后上班第2天)报送。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减免税统计月报表
  六、存量房评估效应分析表
  (一)填报注意事项
  1.“总体申报情况”对应的各项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
  2.“争议情况”对应的各项数据应为整数。
  (二)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分别于4月13日、7月13日、10月13日前报上一季度,12月13日前报四季度。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存量房评估效应分析表文件夹
  七、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地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一)填报注意事项
  1.单位为万元的数据栏,保留小数点后2位;单位为张的数据栏,填写整数。
  2.带有“其中:XXX”的栏内数据应≤对应的“小计”栏。
  (二)报送时间、路径
  1.报送时间:每月最后一天12:00前上报
  2.报送路径:市局FTP/税政一处/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地税征收情况统计表文件夹
  八、报表共性说明和要求
  1.所有报表均在市局FTP/税政一处的相应文件夹中有模板,请自行下载使用。
  2.报表模板中所有填充黄色的栏目都设置公式,无需填写,只填写未填充色彩的基础数据栏。表中已有“-”的栏均不需填写。
  3.表中对于数据格式(如小数点保留位数等)均已预设好,不要自行修改报表格式。
  4.报送前,请认真检查数据准确性和逻辑性,保证报表质量,并按时报送。
  5.上述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和数据准确性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6.如总局和省局对报表做出调整,我处将及时通知和相应的修改完善。其余未尽事宜,请与市局营业税处联系,联系电话48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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