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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 市税发[1994]49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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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税发[1994]49号
文件名: 西安市税务局 市税发[1994]49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49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49号
  全文有效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28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发数量及收费标准,仍按照市税征函[1994]2号函执行。
  二、各单位应于三月十五日前将所需要增发的副本数量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购领,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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