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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税务局 市税发[1994]91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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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税发[1994]91号
文件名: 西安市税务局 市税发[1994]91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91号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91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决定:按季审批动用年初存贷已征税款的权限,每户每季(次),分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区、县局5万元以下(含5万元);超过限额标准的一律报市局审批。
   二、计算并审批动用年初存货已征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设专人把关,把这项工作做好。
   三、对于1994年期初存货和计算出的已征税款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不予审批动用年初存货已征税款;对于商业企业元月、2月动用期初存货已先作帐抵减当期销项税额而在1994年4月30日前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以后也不予审批,先行作帐抵减的销项税额要予以补缴入库。
   四、凡动用期初存货需要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企业从二季度起,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五、对动用期初存货需要抵减当期销项税额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经批准,不得提前自行抵减销项税额。
   六、凡元、2月份未动用期初存货的企业,从按季动用期初存货并计算已征税款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规定的计算准予抵扣已征税款的公式,市局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同时废止。
  商业企业元、2月份已动用期初存货并抵减了销项税额的,3月份仍按月计算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七、各单位在权限内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应将“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向市局抄报一份,并按季向市局汇总上报审批情况,内容包括:审批户数(其中工业、流通各多少户?)准予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其中工业、流通各为多少?)
   八、年初存货动用的申报审批表样格式按市局印制的“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格式进行。各局可按市局表样对“应抵扣税额”公式按国家局计算公式修改后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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