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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5]5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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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发[1995]52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5]5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5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5]5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结合对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复查和新税制执法检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既要完善和健全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制度,更要完善和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的发票管理发放制度。
  二、各单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特别是对新办企业,一定要从严掌握。凡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租赁宾馆、饭店、柜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认定的,要一户一户的进行检查清理。
  三、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发放制度。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半年内实行限量限额和验旧领新制度。即一次只能领购万位以下不超过两本专用发票,再领购时审验已填开发票存根联无误后方能继续领购使用;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购买百万位、十万位的专用发票,已经购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点检查,凡已经填开的,必须查实有无虚开、代开等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没有填开的,一律清理收回。并加强对因填开错误等造成的作废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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