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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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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省局已经以陕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根据国税明电[1995]54号通知精神,对更改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原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对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购货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现更改执行日期后,纳税人在199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的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仍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因此,现更改为从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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