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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6]20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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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发[1996]201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6]20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0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01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6]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一切管理仍按市国税发[1995]242号《西安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局必须于七月底将尚未审查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完毕。为了提高此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局将按各局的情况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三、为了加快抵扣和减少审批手续,市国税一分局、二分局、高新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所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户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其它各局所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户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从1996年起,在保证完成当年税收计划的前提下,可不受抵扣比例的限制,由各局负责审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销售存货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由各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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