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20
  • Tax100会员 33085
查看: 580|回复: 0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6]21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450
2020-8-6 12: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发[1996]219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6]21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1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19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为了搞好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市局积极组织人员开发计算机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该软件已研制成功,可向有微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荐使用。为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市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从1996年7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和企业。
  二、《系统》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由税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共同作好发行中的各项工作。
  三、税政部门应积极作好宣传、培训、发行工作,并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收集整理,以便不断总结完善。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接收纳入该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有关汇总数据(软盘)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纳入《系统》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纳税申报时不再进行人工初审。
  六、纳入《系统》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软盘的,附报资料免报;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时,附报资料应按规定报送。
  七、纳入《系统》的企业,在报送软盘的同时,还需报送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