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7]66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7]66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行业发票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本着专业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市地税发[1997]4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机动车辆停车场点、洗车场点、联运行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停车定额发票”、“洗车定额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分别由西安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办公室、西安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公室、西安市西站街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管理。
二、用票单位在领购行业发票时,须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和《行业发票供应通知单》,否则,一律不予供应。《行业发票供应通知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写,要求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数量必须大写),并由主管税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 后,方可供票。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发放发票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随意加价,并开具收费发票。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发放的各种发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发票登记帐册。每次发放票据时,必须按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起讫号码逐项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并加盖供票单位条 章 。
五、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税务部门填开的《行业发票供应通知单》保存三年。需要销毁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六、各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行业发票的检查管理工作,发现违章 行为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核处罚,同时将发票领用存情况按季(季末后10日内)报送市局征管处。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行业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超范围发放票据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将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