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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函[1997]33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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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国税函[1997]334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函[1997]33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33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33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控制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公安厅决定对全省的机动车辆安装排气净化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发票管理规定》,省局制定了《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式样,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二、《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只能用于机动车辆排气净化专项,由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认定的企业使用,其他任何企业、产品不得使用。
  三、《陕西省机动车辆排气净化装置销售普通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印,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印制前,经省公安厅、环保局认定的企业需先提出用票申请,需用数量等,以便各地组织印制。各地市要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此发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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