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8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进行规范化管理,便于计算机操作核算管理,省局对普通发票编制了代码。现将编制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代码设定为11位。1-4位为地区代码(610×)5-6位为年度代码(如95年版为95)7位代表普通发票:其中:1、为手工通用票2、为电脑通用票3、为手工具名票4、为电脑具名票8-9位代表发票名称01:换票证02:通用发票03:工本管理费收据04:商零05:商批06:药品零售07:加油站零售08:建筑材料09:汽车销售10:摩托车销售11:加工修理12:机动车维修13:收购业务14:收款收据15:工业16:企业具名票10位:表示发票联数3:三联;4:四联;5:五联;6:六联;7:七联11位:表示发票版面0:电脑无定位;1:佰元;2:仟元;3:万元;4:拾万元5:佰万元例:61049810242表示98年咸阳税务机关印制的四联仟元版手工通用发票。
二、自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各地国税机关在新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监制的企业具名普通发票上,须将普通发票代码加印在发票左上角的年月日上方。对普通发票实行代码管理后,原发票编制顺序码的规则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