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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发[1998]9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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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国税发[1998]95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发[1998]9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9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9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总局规定的征件和资料外,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的资料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调整时限和额度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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