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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发[1998]11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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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国税发[1998]114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发[1998]11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11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1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有效地贯彻、落实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作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市要在组织基层主管税务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的基础上,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的对大、中型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国企业属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所得进行一次严格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的信贷、租赁、技术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对于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除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同时,各地要对重点的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定期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扣缴意识。
  2、在贯彻执行中如有涉及国际税收协定问题,要严格执行协定规定,在政策法规上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3、对各级征收机关提取支付和代扣代缴手续费问题以及对外国企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的缴库级次,仍按陕国税发(1998)0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上述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应将书面总结在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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