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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9]108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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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发[1999]108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1999]108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08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08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在1999年4月底前按照省局规定的死欠标准做好以前年度死欠税款的清理统计工作,并报市局备案。
  二、各直属分局核销死欠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下、各区分局核销死欠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各县国税局核销死欠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基层单位自行核销,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抽查各单位的核销情况;超过标准的,各单位要按要求准备好附报资料一律上报市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核销死欠过程中,要注意与冲减企业的期初库存结合起来,核销单位有期初库存的要冲减期限初库存。同时,做好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以保证期初库存和欠税数字的真实性,为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在组织收入工作中进行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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