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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 市政办发[1999]5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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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政府
文件编号: 市政办发[1999]56号
文件名: 西安市政府 市政办发[1999]5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5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5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及市委、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推动我市国有小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减轻改制企业负担,经市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1999年4月27日会议研究,现将贯彻落实两个《决定》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再由财政部门根据入库预算级次全额予以返还。
  二、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定的置换底价为负数,以土地使用权价值折抵过负资产,改制企业办理被折抵部分土地的出让手续时,不缴纳购买方契税,直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三、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因不动产转让已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契税,由财政部门根据入库的预算级次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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