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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0]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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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发[2000]223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发[2000]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223号
  全文有效
  2000-10-08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但相关费用不得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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