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36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369号
全文有效
2000.10.10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市农金体改办、各城市信用社: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统一城乡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若干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各征收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协助辖区内各扣缴单位搞好此项工作,并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书面上报市国税局。
二、西安市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农金体改办应加强对所属扣缴单位扣缴凭证印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00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三、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陕国税函[2000]235号)精神,取消陕国税发[2000]166号通知所附表样中“本人收到上述实付利息、储户签名、地址”三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