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2001]182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2001]182号
全文有效
2001.11.29
市地税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大金庆安压缩机有限公司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涉外字[2001]3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中“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应按月支付的奖金”是指必须在每月已划归个人所有,即在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或原始单据上已按月划归个人所有,当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已计入其名下的奖金时,可按所属月份平均计算,否则,均应视为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按文中规定的计算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该企业定期发放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你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及总局答复执行。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