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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函[2003]29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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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函[2003]291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函[2003]29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3]291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3]291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03]2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截止2003年7月底,我市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8月1日起,全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推行工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工作的通知》(市国税发[2003]13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对1994年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缴检查和缴销工作。清缴情况及《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FP044)务必于9月5日12点前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和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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