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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2004]1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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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发[2004]134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发[2004]1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4]134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4]134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04]92号)精神,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需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直营连锁企业,持《申请表》经市商委审核认定后,按直营连锁企业需统一申报缴纳的税种由市局征管处分别会同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审核。
   二、连锁经营企业及其开办的连锁店税务登记管理
   1.经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及其开办的连锁店持工商执照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2.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连锁店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持连锁经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汇总缴纳税种证明,经办证机关确认后,只办理税务登记证,不进行税种认定。
   3.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连锁店由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日常监管。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
  经审核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连锁店使用普通发票,由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单位(总机构) 统一在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原各直营连锁店领购的普通发票自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次月起不得继续使用,并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到由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四、增值税税款征收
  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直营连锁店自批准汇总缴纳次月起统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五、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税工程处理方法
  连锁经营企业,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业务可按总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方案进行,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连锁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信息应在其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录入,具体操作方法:利用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管理模块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下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登记功能对其档案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其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二)连锁经营企业金税卡、IC卡发行
  在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发行系统中对企业的金税卡、IC卡权发行。根据其直营连锁店的数量,确定其分开票机的数量,在对其主开票机初始发行完毕后,初始发行各分开票机。
   (三)连锁经营企业的发票领购
  在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处理,其直营连锁店所使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可在总机构所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进行分配。直营连锁店不能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进行购买发票相关业务的操作。
   (四)连锁经营企业的抵扣联认证
  总机构必须将其所有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其中包括直营连锁店取得的并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档起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连锁经营企业的存根联报税
  在每月规定的报税期内,总机构必须将其抄有所属月全部发票汇总数和明细数据的税控IC卡并将其所有直营连锁店抄有所属月全部发票汇总数和明细数据的税控IC卡收集统一在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报税子系统进行报税。报税时应先按序报其直营连锁店的IC卡,然后报其总机构的IC卡。
   六、统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在相关区县财政间的分配,按市财发[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相关区县财政利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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