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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函[2004]25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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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国税函[2004]258号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国税函[2004]25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4]258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4]2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版发票代码的前8位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编排,原代码中第7位发票种类代码取消,与第11位版面代码合并,仍为第11位代码,即:0代表电脑无定位,1代表手工百元,2代表手工千元,3代表手工万元,4代表手工十万元,5代表定额。
  二、原代码第819位发票名称代码废止,以总局文件明确的第8位行业代码为主,重新编制第8、9位代码如下:11为工业发票;21为商业批发发票,22为商业零售发票,23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4为粮食销售普通发票,25为机动车辆排气净化销售普通发票;31为加工修理发票,32为机动车修理发票;41为收购业务发票;51为自来水销售普通发票,52为电费普通发票,53为天然气销售普通发票;61为通用发票,62为收款收据,63为换票证。
  原商业零售、加油站零售、摩托车销售、机动车配件销售普通发票取消,并入商业零售发票;原建筑材料、药品批发。煤炭销售普通发票取消,并入商业批发发票;卷筒式发票并入其所属行业,第9位代码设为0.原则上,省局不再增加行业和种类代码,各市局如有需要必须上报省局审核,由省局上报总局备案。
  三、原第10位联次代码不变;原第12位批次代码的设置相应改变,即同一年度中同一票种在印制过程中,顺序码未超过八位数时,第12位批次代码为“1”,顺序码超过八位数时,第12位批次代码为“2”。
  四、企业冠名发票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体现,即同行业、同种类、同联次的发票由各市局按照申请印制的先后顺序编排。
  省局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发票代码及顺序码的变更工作,立刻行动起来,积极筹备,盘核库存,尽量降低损耗,确保此项工作按总局要求的时限落实到位。同时,将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下发给本单位代管的定点印制企业,要求他们在不中断发票供应阶情况下,迅速更换码头,保证新版发票的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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