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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函[2004]16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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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陕地税函[2004]167号
文件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地税函[2004]16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4]16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4]167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货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我省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未经税务机关认定或者经认定不符合自开票、代开票标准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其从事货物运输劳务,应当使用《陕西省××市运输服务发票》。
   二、货运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为《货运发票》)由省局负责印制。《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打印票,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抵扣联和发票联采用彩色纤维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他联次采用压感纸印制。发票的右上角印有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抵扣联和发票联用红色莹光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的管理
  省局负责印制《货运发票》,并根据各地年度使用量,及时送达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推行计算机开票和在发票上增加发票代码,是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为今后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莫定基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货运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认真做好《货运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应积极主动地向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宣传、宣讲《货运发票》填开的有关知识,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要求开具、使用、取得《货运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只需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做,并于近期发放各地使用,各地原刻制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
   (三)我省《货运发票》暂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码和税控码内容。推行税控收款机条件成熟的市局,应将推行方案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
   (四)《货运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原《陕西省××市公路货运发票》和《陕西省××市水路货运发票》同时废止。各地应认真做好旧票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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