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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函[2004]23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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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市国税函[2004]237号
文件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函[2004]23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4]23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4]237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1位编码增加一位,设置6代表百万元。
  二、各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盘核库存,清点数量,尽量降低损耗,减少损失。
  三、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后,各局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库存及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进行实物和CTAIS的核销及缴销。
  四、新版企业衔头普通发票的印制工作,务必于2004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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