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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辽宁人社局 辽人社〔2020〕34号 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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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6 10: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ln.gov.cn/zcfg/lrs/202008/t20200805_3920247.html
发文单位: 辽宁人社局
文件编号: 辽人社〔2020〕34号
文件名: 辽宁人社局 辽人社〔2020〕34号 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人社局
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20〕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现就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859元(月平均工资为5238元)。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497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四、2020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86元(月计发基数为605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334元(月计发基数为7195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147元(月计发基数为7679元)。
  五、201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月平均工资为6074元)。
  附件: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 8月 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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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2020〕34号  发表于 2021-3-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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