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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SDPR-2016-0290003 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4日。(修改为: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明确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4日。)
附件:1.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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