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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人社发[2014]5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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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4]55号
文件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人社发[2014]5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5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55号
  全文有效
  2014-8-1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及简政放权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实行审核备案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退休审批,由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退休。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退休申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当月已审核的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下月10日前报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因职能变化造成工作疏漏、滞后及出现差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审核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退休审核工作依规开展。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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