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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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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更好地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的要求,现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生产型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应先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通过预审后,方可提供规定的退(免)税申报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区)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分类为一类的正式申报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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