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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层级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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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层级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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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23: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1.本条所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参见示例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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