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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发〔201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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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税发〔2019〕1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发〔201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税发〔201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税发〔2019〕102号
  全文有效
  2019.5.31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云南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云南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实施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云南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统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税务总局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全省税务系统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并落实于税务执法过程中,税务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大幅提升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省税务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执法信息,并实时动态管理。
  1.强化事前公示。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和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除可能有碍执法外,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出具执法文书,并落实告知要求。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省税务局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
  3.加强事后公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个案批复信息。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原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县(区)税务局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含滇中新区税务局,下同),州(市)税务局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省税务局。
  4.拓展公示途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省税务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税务机关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制作的执法文书范本,结合云南省税务系统执法实际,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使用执法规范文书及税收执法规范用语。
  2.规范音像记录。税务机关通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推行全程音像记录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音像记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执法音像记录的管理制度、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及相关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税务执法工作需要,充实配置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省税务局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建立健全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4.发挥记录作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省税务局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法制审核工作,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稽查案件实施集中审理的地区,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同时负责同级跨区域稽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开展法制审核的机制。
  2.明确审核事项。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基础清单,结合云南实际明确审核事项清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确定的法制审核流程。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省税务局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三项制度”相关功能。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适时推动与云南省政府建设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应用好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及“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应用好税务总局研究开发的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税务局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州(市)、县(区)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推行“三项制度”,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目标、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问题报告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涉及“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衔接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工作方案》和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要求落实好“三项制度”。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定工作方案、事项清单等制度文件,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开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教育处负责相关培训保障;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局内其他相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局内各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任务分解积极落实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州(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参照省税务局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省税务局制定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明确任务分工,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开展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统一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优化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结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印发的“三项制度”事项清单,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推行到位。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继续走在前、出经验。
  (二)注重统筹集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全国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的入库工作。落实好税务总局制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及人员激励机制。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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