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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税发〔2019〕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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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规范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通知
云税发〔2019〕118号

  全文有效   2019.8.23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查边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严格执行三级备案制度(需备案的税务机关包括使用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州市级税务机关、省税务局),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包括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用户清册、合同样本、等保测评结果及相应证书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信息,并要求平台运营商在其服务平台醒目位置公开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已备案的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 、《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通知》中的《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所列各项内容,但不限于《规范》所列内容,须逐条进行自查情况说明及自查结论),加盖公章于2019年9月6日前反馈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自查过程中,发现尚未达到《规范》标准及上述文件要求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9月20日,并于9月28日前将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整改报告附整改后与用户重新签订的合同样本)反馈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将根据平台自查及整改情况重新评估平台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四、维护好前期排查整治工作成果
  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使用该平台的纳税人签订规范、有效的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区分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并对增值服务明码标价;严禁任何平台巧立名目对电子发票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收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要畅通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举报投诉常态化接收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坚持“凡举必查、一查到底、查实必处”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减税办《关于明确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举报投诉办结标准的通知》(税总减税办便函〔2019〕9号)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和报送处理情况。


  五、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自查报告、整改报告严格按照上文规定时间节点进行报送,未报送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取消在我省备案资格;本次自查结束后,省局将重新公示已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信息。


  《规范》要求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安全运维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报送;同时请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一并报送同期用户清册。


  《规范》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年进行一次等保测评,测评结果及相应证书应在取得之日起5日内提交到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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