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由于《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的公告》(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明确的纳税期限与省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全文废止。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序号1对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所修改的条款一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