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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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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
文件编号: |
黔国税发[1997]103号 |
文件名: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黔国税发[1997]10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4-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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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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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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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黔 国税发[1997]10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黔国税发[1997]103号
全文有效
1997-04-15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解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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