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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发[2000]11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种类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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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函发[2000]114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发[2000]11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种类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种类的补充通知
黔地税函发[2000]11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种类的补充通知
  黔地税函发[2000]1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贵州移动通信公司为了方便移动电话用户交纳话费,有效减少欠费,推出移动电话交费卡业务。该项业务可使用户在省内非归属地随时交纳话费,是一种新的交费服务方式。
  为了便于企业更好地开展此项服务业务,现就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发票各类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贵州移动通信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移动电话交费卡业务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贵州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移
  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为50元、100元和300元3种。发票均为左右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发票联均采用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和字轨号码。发票联、存根联采用50g防伪水印专用纸印制。
  式样及规格“样张”附后。
  二、“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印制和管理“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作为贵州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的补充票种,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贵州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2000]第10号)的有关规定,“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手写版)的印制,应由各地、州、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印票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发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移动电话交费卡定额发票”均由各地移动通信分公司发放和管理。各用票单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制度,设置发票管理的帐簿,按期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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