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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02]12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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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函[2002]127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黔地税函[2002]12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2]12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2]127号
  全文有效
  2002-01-01
  据部分地区反映,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由于资产重新评估,其账面房产原值发生了变化,影响到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现就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在改组改制、破产重组时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导致房产原值发生增减变化的国有资产,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征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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